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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诉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等与韩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韩某

案由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胡某甲,男,194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人:胡某乙,女,194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申请人:胡某丙,女,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韩某,男,1954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因与被申请人韩某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继承人胡道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1808210612)在中国建设银行蚌埠望淮塔支行及东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6万元及胡道生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新村二村213栋1单元3号的房产。并提供孙德林名下的位于蚌埠市朝阳新村三村4栋3-4-16房屋(房权证蚌私字第3241**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继承人胡道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1808210612)在中国建设银行蚌埠望淮塔支行及东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6万元;二、查封被继承人胡道生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新村二村213栋1单元3号的房屋;三、查封孙德林名下位于蚌埠市朝阳新村三村4栋3-4-16房屋(房权证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