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少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胡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农民。被告胡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海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海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