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丁卫东与陈筱镜、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卫东,陈筱镜,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许小敏,周鸿剑,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111号申请人丁卫东。委托代理人吉远来、杨洁,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筱镜。被执行人江苏绿万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春风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筱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安县三艺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原西场镇)石桥村2组。法定代表人陈筱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小敏。被执行人周鸿剑。被执行人王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暂无经济偿还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杨朋涛执行员 万流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