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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23号向光秀,女,汉族,宜都市人。委托代理人曹光华,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曹东云,汉族,宜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光秀诉被告曹东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光秀以被告曹东云已经返还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光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光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向光秀负担。审判员 谢 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