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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桂莲与林大伟、深圳市高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顶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顶点先进科技有限公司、蔡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碧,林大伟,深圳市高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顶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顶点先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25号 原告张桂碧,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柯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被告林大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高登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林大伟。 被告深圳市顶点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大伟。 被告深圳市顶点先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大伟。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