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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敏敏与何玉兵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15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何某某,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延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