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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商)初字第33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阎岩与宏安天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岩,宏安天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33517号原告阎岩,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瑞娜,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安天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塘集中办公区170353号)原告阎岩与被告宏安天诚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阎岩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阎岩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阎岩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孟 妍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