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前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李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李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被执行人李国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李国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国君给付货款8134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国君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