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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留群与被告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留群,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梁留群,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娟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留群与被告驻马店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梁留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留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留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留群负担。审判员  崔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颜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