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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任某。被告展某。委托代理人郑玺成,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