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任某。被告展某。委托代理人郑玺成,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