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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六商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宝红、张鑫宇与马彪、郭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红,张鑫宇,郭金刚,马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六商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红,女,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鑫宇,男,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二上诉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玲、叶婷婷,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明,阿城区通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彪,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上诉人张宝红、张鑫宇因与被上诉人郭金刚、马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宝红及张宝红、张鑫宇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春玲、叶婷婷,被上诉人郭金刚委托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58.00元,退还上诉人张宝红、张鑫宇。审 判 长  及思伟审 判 员  万 迎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