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凤华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浠水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浠水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李凤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艳斌,浠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4171013072。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浠水支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建设大道(南岳庙村九组)组织机构代码证:67975552-1。负责人:朱建刚,。。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9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8031899-9。法定代表人:鄢征宇,。。委托代理人:XX,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685811。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浠水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凤华负担。审判员 顿全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爱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