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路艮珍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45号罪犯路艮珍,又名毛毛,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了(2010)忻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艮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以(2010)忻中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路艮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95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库工岗位,在劳动中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并且服从分配,做到货物出入库井然有序,完好无损。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路艮珍的刑期从200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该犯自2012年10月减刑后,于2013年3月29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路艮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艮珍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