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孔渝淇与张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渝淇,张天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612-1号原告孔渝淇,男,汉族,2009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法定代理人杨卫红,女,汉族,1974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原告之母。被告张天亮,男,1976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渝淇诉被告张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天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渝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渝淇撤回对被告张天亮的起诉。审判长 曹自强审判员 段耀礼审判员 李聪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