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克诚、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时平、黄石市长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克诚,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时平,黄石市长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郭克诚。申请执行人: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D栋19-19层5室。法定代表人:郭克诚,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时平(曾用名何光)。被执行人:黄石市长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宜黄路888号。法定代表人:何园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时平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计17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2年6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黄石市长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9917元,执行费22375元。截止到2015年5月20日利息为309926.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位于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3号楼1019、2019、3019铺(建筑面积:489.6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港201216008);位于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1022、2022铺(建筑面积:276.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港201206505)均系被执行人何时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时平、黄石市长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221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何时平所有的位于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3号楼1019、2019、3019铺、位于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1022、2022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