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曲法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唐祁春与吴会斌、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海鲜阁酒、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祁春,吴会斌,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海鲜阁酒楼,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唐祁春,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吴会斌,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投资人:吴会斌。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海鲜阁酒楼。执行合伙企业事物的合伙人:吴会斌。被执行人:刘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关于唐祁春与吴会斌、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海鲜阁酒楼、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吴会斌欠申请执行人唐祁春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4年4月计至2014年8月31日,后息另计),定于2014年8月31日归还借款利息xx元,从2014��9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x万元及当月利息,直至还清上述借款本息时止;被执行人刘丽、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海鲜阁酒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会斌、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海鲜阁酒楼、刘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除了一块坐落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安山村委会门风坳的土地使用权外,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上述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在韶关市曲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况且该土地上已新建了房屋。为此,本院将执行情���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曲法执字第7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世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