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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青与王儒亮、安庆市德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王儒亮,安庆市德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王青,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儒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德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王儒亮,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3539-4。负责人:姚朝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诉被告王儒亮、安庆市德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青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盛 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