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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郜东琦与陈国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东琦,陈国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郜东琦,女,汉族,学生,现住镇赉县(未出庭)。法定监护人赵国珍(原名赵国玲),女,农民,现住址同上,系郜东琦的母亲(未出庭)。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辉,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东琦诉被告陈国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郜东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郜东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东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陆   首   才审判员 徐凤春审判员韩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春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