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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8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翱与舒迅宏、朱美琪、舒惠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翱,舒迅宏,朱美琪,舒惠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846号之二原告:陈翱,住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吴小琴、陈伟钿,依次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告:舒迅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告:朱美琪,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舒惠平,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翱诉被告舒迅宏、朱美琪、舒惠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陈翱负担。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敏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