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光明、黄欢仁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光明,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欢仁,浙江诸暨广大置业有限公司,黄晓军,周云照,周薇薇,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光明。委托代理人:王素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鹏。委托代理人:陈胜利。冯阿华。原审被告:黄欢仁。原审被告:浙江诸暨广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军。原审被告:黄晓军。原审被告:周云照。原审被告:周薇薇,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瑞和园*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7********。原审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军。原审被告黄欢仁。浙江诸暨广大置业有限公司。黄晓军。周云照。周薇薇。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明。上诉人赵光明为与被上诉人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欢仁、浙江诸暨广大置业有限公司、黄晓军、周云照、周薇薇、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13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光明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光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光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9元,依法减半收取5139.5元,由上诉人赵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