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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罗红与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163号申请人罗红,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新锋,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丹南新区312过境一级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文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欣荣、张莹,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红与被申请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00000元以内,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敬小涛代理审判员  胡志惠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