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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小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原清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华,原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小字第16号原告刘志华,男,1967年1月20日生。被告原清泉,男,1972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华与被告原清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华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原清泉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华负担。审判员  王亚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冠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