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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陈某,男,1937年9月7日生,于2015年4月29日死亡。被告李某,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雅倩,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已于2015年4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陈某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4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任华顺审 判 员  徐道海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何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