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陈某,男,1937年9月7日生,于2015年4月29日死亡。被告李某,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雅倩,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已于2015年4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陈某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4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任华顺审 判 员 徐道海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何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