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景宝民申请执行谢昌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宝民,谢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65号申请人景宝民,男。被执行人谢昌金,男。景宝民申请执行谢昌金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调解书,标的5000元,我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昌金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