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8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前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前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880-3号原告杭州前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前进街道临江村。法定代表人冯伟仁,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观军,系公司员工。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石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欧阳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前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前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前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25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共计4272元,由杭州前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钰红审判员 陈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钰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