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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连国宝与被告陈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国宝,陈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994号原告连国宝,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悦,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国宝与被告陈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国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国宝以与被告陈悦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国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连国宝承担。审判员  詹祖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秀玲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