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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纪秀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264号原告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上虞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秀保,居民。原告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纪秀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晓飞及委托代理人刘华伟到庭参加���讼,被告纪秀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太阳能照明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太阳能设备共120套,单价为1850元,总金额为222000元等内容。原告如约按期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结算,被告于2014年7月19日出具147350元货款欠条给原告。后原告索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735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江苏晶亿照明产品买卖合约书》,照片,2014年7月19日被告纪秀保出具的欠条。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本院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江苏晶亿照明产品买卖合约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太阳能设备共120套,单价为1850元;付款方式为提货时付柒万元,余款壹个月内付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的,应向原告支付百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于2014年7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据,载明:“今欠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7350元,经协商定于2014年8月20日前全部付清”。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买受人���按约定的数额给付价款。被告于2014年7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尚欠原告货款14735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逾期给付货款,应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7350元及从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秀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晶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73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7元,减半收取1623.50元,由被告纪秀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47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艳秀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