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吴亚元与蒋雨龙、江玉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元,蒋雨龙,江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吴亚元,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蒋雨龙,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江玉辉,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吴亚元与被执行人蒋雨龙、江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40000元、利息15000元及本案本诉受理费1174元。本案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雨龙、江玉辉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