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223号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物流园区申非路52号。法定代表人香取周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潇。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欣。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58942号关于第11358843号“DAI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大创(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刘用印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