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立申与苍山县鑫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申,苍山县鑫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42号原告:王立申,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苍山县鑫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兰陵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景银,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10号开元上城大厦B座10楼。机构代码69442871-3。负责人:高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申与被告苍山县鑫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立申负担28元,本院减收28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