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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龙显茂与田建英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24-2号申请人龙某某,男。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花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龙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花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2万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申请执行的(2013)花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保学审 判 员  向 敏审 判 员  付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