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虎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方鑫,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辉委托代理人:赵效泽,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10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畅代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