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素清与被告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素清,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3692号原告冯素清,女,汉族。被告济源市轵城镇王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敬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建波,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素清诉被告济源市轵城王虎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在村内经营商店期间,被告于1996年开办砖厂,由村副主任冯群胜兼任砖厂厂长,冯群胜交代砖厂人员的所有生活用品记账,年底由被告结账。1996年底,被告共计欠款4984元,当时冯师军、冯群胜称实在困难,春天再付。后来被告领导班子不存在了。1998年,镇政府派工作组,任继明进驻村里查账,其将欠账本交给工作组,核实后公布于村公开栏。欠账当时,冯师军是支书,冯群胜是副主任兼砖厂厂长,参加查账的人员有徐恭福、李天才。被告至今未付欠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该款。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欠原告款项的是济源市王虎机制砖厂,该厂并未注销,被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素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东敏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苗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