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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唐某甲、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董某,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甲,女,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唐某乙,男,汉族,住太和县,系唐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