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徐商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驰盛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精良制辊厂与江阴市精良制辊厂、陈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驰盛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精良制辊厂,陈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商初字第00061号原告江阴市驰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若君,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精良制辊厂。投资人陈良,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江玉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良。委托代理人江玉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驰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精良制辊厂、陈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驰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市精良制辊厂、陈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驰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精良制辊厂、陈良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驰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精良制辊厂、陈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江阴市驰盛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驰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