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延安与黄波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延安,黄波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民初字第130号原告黄延安,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黄三土,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黄延安的父亲。被告黄波水,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原告黄延安与被告黄波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延安的委托代理人黄三土、被告黄波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延安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8月25日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现金共计5万元整,并写下借条两张,被告当时承诺会把借款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予支付,并把电话号码换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万元整;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波水辩称,黄分水跟被告说原告有在放高利贷,被告之前根本不认识原告,是黄分水介绍原告和被告认识的。被告刚开始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实际支付9000元给被告。借款后,被告每十天要支付1000元的利息给原告,也就是说借款1万元每月的利息是3000元。大约在去年六、七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因被告没有能力支付利息,利息又要每十天支付1000元,后来利滚利就变成借条上的5万元。原告后来找被告催款的时候还威胁被告,说被告家里有孩子。就是因为这件事,10月4日被告和原告还曾打过一架。后来原、被告在新东村村长主持调解下重新约定了还款事宜,当时村长还做了担保,让被告在11月4日前偿还。11月3日,原告来砸被告的家,还拿刀到被告家里威胁被告。当时原告还威胁被告说要对付被告的妻子和孩子,被告为了家人,就给原告重新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实际上被告只向原告借过1万元。因为被告没有能力支付利息,之前加上利息共4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出具45000元的借条,后来因为被告没有能力支付5000元的利息,又出具了一张5000元的借条。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原件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3,借条(内容实际为调解方案),证明原、被告就借款事宜进行过协商。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波水于2014年8月21日、201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被告出具了两张《借条》交原告收执,原、被告双方未就该两笔借款约定借款利息,有约定借款期限均为四个月。原、被告就该两笔借款进行过协商未果。本院认为,原告黄延安与被告黄波水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波水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黄波水偿还借款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是放高利贷,借款实际金额是1万元而非5万元,利息每十天支付1000元,后来利滚利就变成借条上的5万元,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波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延安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波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海岚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林碧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季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