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孔令贵与孔令科、孔丽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贵,孔令科,孔丽芳,孔玉珍,孔令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孔令贵。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孔令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孔丽芳(曾用名孔年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孔玉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孔令良。上诉人孔令贵因与被上诉人孔令科、孔令良、孔丽芳、孔丽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令贵又以与被上诉人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令贵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令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7元(上诉人孔令贵已预交),减半收取2279元,由上诉人孔令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司英华代理审判员 曾庆斌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子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