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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郎连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郎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审字第45号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术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谦石,该局政法科科长。被执行人郎连花,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郎连花作出的西费征字(2014)第07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蕾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