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绰号:阿毛),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接到何某求购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双方约定在宁明县那堪镇大桥旁的甘蔗地交易。当日16时许,黄某赶到交易地点,以100元的价格向何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粒。后民警将黄某及何某抓获。民警在黄某身上缴获20粒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共净重3.1克;在何某身上缴获半粒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检验,从黄某、何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15时许,何某、朱某及绰号为“吾湾”的男子因毒瘾发作,商量购买毒品吸食,何某即打电话给黄某求购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宁明县那堪镇大桥旁的甘蔗地交易。当日16时许,黄某赶到交易地点,见到何某、朱某及“吾湾”的男子。黄某接过何某递给的100元人民币后��交给何某一粒用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然后往那堪加油站方向逃离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身上缴获42粒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共净重3.1克。何某拿到毒品后就在交易地点注射。后民警在现场将何某和朱某抓获。民警在何某身上缴获未注射完毕的半粒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检验,从黄某、何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说明材料,过称、提取、收缴笔录、扣押清单、检测报告书;证人何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3.1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黄方臣审判员黄秋玲人民陪审员游云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黄丽娜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