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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闵文琴、姚小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闵XX,姚XX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鹰潭市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邱XX,主任。委托代理人汪XX,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XX,女,汉族,1976年4月29日生,住江西省贵溪市雄石办事处西后街**号,身份证号码XX。被告姚XX,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住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号滨江分局宿舍**室,身份证号码XX。原告鹰潭市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闵XX、姚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2015年5月20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市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66元(已减半,原告垫付),由原告鹰潭市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