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亚泉与营口新城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福厚、葛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泉,营口新城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福厚,葛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刘亚泉,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营口新城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葛锐,经理。被告刘福厚,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葛秀丽,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泉与被告营口新城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福厚、葛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减半收取6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