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立满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二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立满,曾用名刘立兵,绰号“满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4月28日减刑获释;因盗窃于2011年3月30日被岳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立满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苗莉、人民陪审员陈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金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立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6日和2月10日,被告人刘立满分别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湘雅蒸菜馆、步行街君临新世界先后盗窃作案二次,共盗得的手机二台,赃物共计价值634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立满窜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湘雅蒸菜馆,趁被害人陶某某吃饭之机,将其放于座位上的一台价值3526元的白色苹果5S手机盗走。2、2015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立满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君临新世界楼下人行道处,发现被害人赵某某上衣左边口袋内有一台手机,便尾随其后,趁其不备将一台价值2821元的白色三星NOTE39009手机扒走。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立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立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系累犯。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刘立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立满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和2月10日,被告人刘立满先后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湘雅蒸菜馆、步行街君临新世界盗窃共计价值6347元的手机二台。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2月6日19时28分,被告人刘立满进入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湘雅蒸菜馆购买蒸菜后,至在该店用餐的顾客陶某某座位的背面座位坐下。随后,被告人刘立满趁陶某某吃饭之机,侧转身体伸手将陶放于座位上的一台价值3526元的银白色苹果5S手机盗走并随即离开蒸菜馆。2、2015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立满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至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君临新世界门前人行道处,发现行人赵某某上衣左边口袋内有一台手机,便尾随其后,趁赵不备将赵口袋内一台价值2821元的白色三星NOTE39009型手机扒走。同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立满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都市帅府服装店门前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东茅岭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立满的家属将刘盗窃的三星NOTE39009型手机送至该所,该所民警将手机予以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刘立满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立满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本院(2009)楼刑二初字第108号、(2013)楼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及岳阳市看守所(2009)楼刑初字第108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岳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岳市教字(2011)第2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立满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况。4、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6日19时许,她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湘雅蒸菜馆吃饭时,放在座位上的白色苹果5S手机被盗。她通过查看店内监控视频,发现她的手机是被当时坐在她座位后面的一名中年男子偷走的。5、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10日19时许,她和朋友从步行街君临新世界出来,发现一名男子跟着她们,不久她发现自己放在上衣左边口袋内的一台白色三星NOTE39009手机不见了。次日,她查看该店门前的监控视频,发现她的手机是被当晚跟在她后面的男子偷了。被害人赵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立满系扒窃其手机的男子。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系湘雅蒸菜馆的服务员。2015年2月6日19时许,一名男子来店里点了菜,但又没有吃,稍后,她听说来店里吃饭的一名女顾客的手机被偷了,该女顾客吃饭时坐在那个男子的后面,她此时发现该男子已走了。然后她们通过查看店里的监控视频,发现该名女顾客的手机是被坐在其座位后面的男子偷的。证人刘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立满系扒窃女顾客手机的男子。7、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6日19时许,他在湘雅蒸菜馆上班,一名店里的常客进店点完饭后,坐在一名女顾客身后的座位处,约一、二分钟这个常客饭没吃就走了。后来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这名常客将女顾客放在座位沙发上的手机偷走了。证人夏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立满系扒窃女顾客手机的男子。8、被告人刘立满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10日19时许,他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君临新世界楼下寻找盗窃作案目标时,发现一名穿黑色上衣的女子左边口袋内有一台手机,便尾随其后,将该女子的手机扒走。被告人刘立满在法庭审理时,对其于2015年2月6日19时许,在湘雅蒸菜馆盗窃一台苹果5S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9、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拍摄的赃物照片及被害人赵某某出具的领条。证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刘立满的家属将刘盗窃的三星NOTE39009型手机送至公安机关,民警将手机予以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赵某某。10、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岳楼价认鉴字(2015)191号、2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苹果5S手机价值3526元;被盗的三星NOTE39009型手机价值2821元。11、公安机关提取的案发当日湘雅蒸菜馆店内的监控视频及拍摄的视频截图照片。证明2015年2月6日19时28分,被告人刘立满到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湘雅蒸菜馆点菜后,坐在被害人陶某某的座位后面,侧身并伸手将陶放于座位上的手机盗走。12、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东茅岭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梦路湘雅蒸菜馆内监控视频显示的时间与北京时间相差10小时,案发时间应为2015年2月6日19时许。1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东茅岭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刘立满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都市帅府服装店门口被该所民警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立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立满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立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立满积极退还部分赃物,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立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军审 判 员 苗莉人民陪审员 陈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静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