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万虎堂与杜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虎堂,杜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万虎堂,男,生于1980年3月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灵秀街10号,个体户。被执行人杜慧萍,女,生于1971年7月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盐市上巷15号,个体户。本院在执行万虎堂与杜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793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万虎堂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本息人民币7.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109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欠款由被执行人杜慧萍分批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万虎堂,故不再需要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