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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民初字第417号原告:余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汪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光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汪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3月17日生育一子汪某甲,2009年9月16日生育一女汪某乙。原、被告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感情一直不好,多年来一直争吵不休。被告生性多疑、贪婪、好赌、爱闹事,对家人性情暴躁,谎话连篇。对父母未尽孝道,遇事就推卸责任。从未真正关心过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汪某甲及婚生女汪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余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欠条三张及转账凭证。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和生育子女情况,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子在外所负债务的事实。被告汪某某辩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汪某甲、婚生女汪某乙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行负担。夫妻存续期间各自债务各自承担。被告汪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户口本原件、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商品房购买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发票两张。以证明原告伪造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的事实。庭审中,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汪某某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转账凭证有异议,认为不存在债务;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原告余某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表示没有异议,但认为为了购买房子而伪造证件是与被告协商后共同决定的。本院听取了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双方的质证意见后认为,被告提供的户口本原件、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商品房购买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发票两张,由于房屋产权双方并未办理,所有权不能确定,且涉嫌伪造证件购买房屋及签订住房借款合同的合法性有待查证;原告提交的欠条三张及转账凭证,也与购房有关,双方债权债务问题不宜在本案一并处理,故上述证据本院不予在本案中认定(涉嫌伪造的证件,本院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其他证据与本案事实有关,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3月17日生育一子汪某甲,2009年9月16日生育一女汪某乙。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都认同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婚生子汪某甲、汪某乙的抚养问题,综合本案案情及其子女生活状态,婚生子汪某甲、婚生女汪某乙由被告汪某某抚养较为适宜,抚养费由被告汪某某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汪某甲、婚生女汪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三、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利红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提示: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