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74年1月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西沙长乐路科技家属院2单元301室,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女,生于1985年1月20日,蒙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西沙长乐路科技家属院2单元301室,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收取原告李某100元,其余费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