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周盛慧、陈小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周盛慧,陈小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9号原告: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4607604-4。法定代表人:涂雅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细军、徐俊兴,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盛慧,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告:陈小军,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本院在审理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诉周盛慧、陈小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4362.5元,由原告江西永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明华人民陪审员 姜全秀人民陪审员 裴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