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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祖明谦、张紫云与无锡伙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明谦,张紫云,无锡伙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祖明谦。原告张紫云。法定代理人祖成秀。委托代理人周小元(受原告祖明谦、张紫云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伙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明谦、张紫云与被告无锡伙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伙伴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明谦、张紫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祖明谦、张紫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明谦、张紫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祖明谦、张紫云预交),由祖明谦、张紫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世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