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魏红兵与张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兵,张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魏红兵被告张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红兵与被告张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红兵于2015年5月20日,以其与被告张高伟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红兵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红兵负担。审判员 赵坚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晓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