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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梁靖与崔鉴文、柯琼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靖,崔鉴文,柯琼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梁靖,男,汉族,阳春市人。被执行人:崔鉴文,男,汉族,阳春市人。被执行人:柯琼达,男,汉族,阳春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春法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靖与被执行人崔鉴文、柯琼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阳春法执字第297-1号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崔鉴文银行存款1166元。经向金融、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已被扣划存款外,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2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陆出审判员  李德运审判员  黎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明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