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非诉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非诉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丽,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苏文,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光军,该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3年3月非法占用本居民委员会国有土地1916.5平方米建设住宅楼1栋。截止立案调查时,已建12层,建成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以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本居民委员会的191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191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罚款3833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请求法院没收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本居民委员会的191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准予没收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赵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本居民委员会的191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雪 百度搜索“”